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董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增义、王庭信149.464万元,并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高增义、王庭信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董军辉、董军燕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80元,由原告负担96429元,被告董军辉负担18251元;反诉费33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军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