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丁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1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刑初361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超凡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段丁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杨宇航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刘新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刘晓坤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冯超凡、段丁莎、杨宇航、刘新华、刘晓坤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15000元,以及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813.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