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4民初2402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1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位于河北省香河县大香线西侧秀兰左岸小镇12号楼1单元901室的楼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65641号)归原告马天竺所有;二、原告马天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涉诉房屋剩余贷款本息(以清偿日银行核算为准),办理涉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被告杨晓东予以协助;三、被告杨晓东在涉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马天竺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契税等相关费用由原告马天竺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520元,由原告马天竺负担3760元,被告杨晓东负担37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