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0********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4民初2402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位于河北省香河县大香线西侧秀兰左岸小镇12号楼1单元901室的楼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65641号)归原告马天竺所有;二、原告马天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涉诉房屋剩余贷款本息(以清偿日银行核算为准),办理涉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被告杨晓东予以协助;三、被告杨晓东在涉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马天竺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契税等相关费用由原告马天竺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520元,由原告马天竺负担3760元,被告杨晓东负担37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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