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22民初1899号
案号
(2020)冀0322执1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贾凤、贾旭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艳华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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