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旭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4********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2民初1899号 |
案号 |
(2020)冀0322执1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贾凤、贾旭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艳华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