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1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639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9605982】。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黎伟玲尚欠原告冯植唐借款本金人 民币400000元及从2017年11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173506.67元(按每月月利率1.3%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共573506.67元;二、被告黎伟玲定于从2020年8月至2023年11月,每月28日前向原告冯植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337.67元及按还款当月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金额为本金以每月1.3%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7月31日之日起计算);三、如果被告黎伟玲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的款项,原告 冯植唐可向法院对被告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且原告冯植唐对被告黎伟玲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达进豪庭2幢之一704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偿付被告拖欠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全部债务后,在剩余的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受理费10389.33元,减半收取5194.665元,由被告黎伟玲负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冯植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义务人在本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