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学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3********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3民初1992号
案号
(2020)粤1323执4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4607019】。一、被告胡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款利息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由被告胡学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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