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2********5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3499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1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锦刚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9,737.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79,737.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879,737.19元为限);二、限被告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锦刚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4,070元;三、被告姜盛强对被告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东莞市锦刚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盛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锦刚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3.20元,由被告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姜盛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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