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436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世普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新生钢材有限公司代偿款3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金额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苏州世普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吴江新生钢材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家坝支行,账号:0706678101120100094048)。二、就被告苏州世普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裘云刚、王军、姚国新、朱永妹各自承担1/9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46元,7由被告苏州世普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6228400406093854764),原告吴江新生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6946元,本院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