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5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141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4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敬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洪雪梅款本金5761761.56元(3219355.03元+1313152.98元+1229253.55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219355.03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13日起、本金1313152.98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1229253.55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郑鑫、阜阳市天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纵联置业有限公司、姜勇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及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阜阳筑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2542406.53元及利息(1313152.98元+1229253.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洪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10元,减半收取32955元,由原告洪雪梅负担3625元,被告丁敬山负担29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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