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尤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6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3863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5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与被告许凯迪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许凯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贷款本金458743.01元、利息、罚息30362元,合计489105.01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对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恒大绿洲14幢2-505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许凯迪逾期未能偿还,被告许建军、尤敏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房产不足清偿的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1元、减半收取409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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