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0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民初522号 |
案号 |
(2018)赣01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普之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993570.0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6日的利息为1667711.96元;以4993570.03万元为基数,按涉案洪银南分东支借字第150005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涉案洪银南分东支借字第1500199-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江西瑾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辉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胡文辉、洪星、胡卫国、李志滔、杨小华、胡海秀、杨冬兰、吴春水对江西普之能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西瑾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辉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胡文辉、洪星、胡卫国、李志滔、杨小华、胡海秀、杨冬兰、吴春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普之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 86860元,由瑾欣公司、辉凯公司、胡文辉、洪星、胡卫国、李志滔、杨小华、胡海秀、杨冬兰、吴春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