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6659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天津市利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贷款本金4652403.96元、支付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487184.55元,并以4652403.96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如天津市利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有权要求张钧、尚志丽在940000元抵押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张钧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西园1-4-301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赛克公司、张钧、尚志丽、高志昆、张卫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赛克公司、张钧、尚志丽、高志昆、张卫华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利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天津市利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张钧、尚志丽、高志昆、张卫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履行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利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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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惠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894714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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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