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3民初3058号
案号
(2020)赣0983执2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洪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源汽运有限公司支付6047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508.5元,被告杨洪星承担6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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