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3********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503民初1515号
案号
(2020)湘0503执恢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春、高宏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怀柏借款本金人民币1 001 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67 58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3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4日,顺延照计)。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怀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 3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 1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共计人民币13 176元,由被告王永春、高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2-1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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