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1********4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5495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4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魏强、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张栋梁归还借款4,473,784.58元以及利息(1.2019年2月21日前的利息为647.18元,2.2019年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473,784.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吴帆对被告魏强上述判项一项下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栋梁对被告吴帆提供的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沿海丽水佳园湖光区1栋叠层公寓4单元402房在1,000,000元额度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帆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强追偿;五、驳回原告张栋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4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46.87元,由原告张栋梁负担10,956.87元,被告魏强、魏勇、吴帆共同负担47,5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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