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康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83民初940号 |
案号 |
(2018)粤0883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吴川市湛凌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欧康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康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吴川市湛凌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欧康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