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504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进区湖塘化亚灯具店、被告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武进区湖塘化亚灯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开支计15000元;三、被告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开支计70000元;四、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由被告武进区湖塘化亚灯具店负担175元,由被告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时间
2018-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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