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3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1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3102.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916.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4811.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5417.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5465.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2088.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七、被告王庆亮对以上六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王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