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3民初1312号
案号
(2020)冀0123执1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3102.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916.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14811.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5417.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5465.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旭偿还原告范梦思借款2088.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七、被告王庆亮对以上六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王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