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9702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4011671.78元;二、被告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其中2016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700277.63元,2016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付);三、被告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44498元,由被告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电器商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时间
2018-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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