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卫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2********7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2060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25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卫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旺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贷款本金71448.62元,利息1345.14元、罚息33.6元、复利9.8元,共计人民币72837.16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吴卫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旺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垫付款6324.2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旺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4元,案件保全费847元,合计1781元由被告吴卫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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