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燕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3民初1228号 |
案号 |
(2020)皖1203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王平云、第三人柳燕滨欠原告宫清伟、第三人任军承兑汇票款485000元,被告王平云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宫清伟180000元;余款305000元由第三人柳燕滨用30箱53℃飞天茅台(每箱6瓶,每瓶500ml)和30箱52℃五粮液(每箱6瓶,每瓶500ml)抵付给第三人任军,于2016年1月20日前给付完毕。二、被告王平云、第三人柳燕滨如不能按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原告宫清伟、第三人任军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额承兑汇票款485000元,被告王平云、第三人柳燕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王平云、第三人柳燕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就未承兑的500000元承兑汇票再无纠纷。四、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保全费2945元,合计7233元,由原告宫清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