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1********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881刑初27号 (2020)黑08刑终125号
案号
(2020)黑0881执1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同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内容:一、被告人马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铭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后约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田旭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田维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凯东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巴久伍各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罗诚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追缴被告人马文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浩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刘铭飞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后约古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田旭斌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追缴被告人田维斌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凯东违法所得人民币0.1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已经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5万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犯罪所用工具34部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铭飞的手表、戒指、项链予以返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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