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德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4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0民初1773号 |
案号 |
(2019)津0110执1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208833.03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月14日的罚息65975元、复利1059.83元,以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052A0022017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有权就被告天津金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6号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孔庆安、冯德芳、孔繁林、刘晓蓓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27元,由被告天津金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孔庆安、冯德芳、孔繁林、刘晓蓓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