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攸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1********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8民初4207号
案号
(2019)冀0528执1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魏丽敏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10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601号房屋1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李伶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02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804号房屋1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406000919300076996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卫顺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250024411114账号、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50-226001040018018账号、中国建设银行11050165570000000829账号、韩茂昌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58575586378账号、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30033047574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价值7400000元的其他财产(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西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一、查封魏丽敏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10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601号房屋1处,期限为3年;二、查封李伶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02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804号房屋1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528执1068号
立案日期
2019-07-23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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