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攸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8民初4207号 |
案号 |
(2019)冀0528执1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魏丽敏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10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601号房屋1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李伶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02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804号房屋1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406000919300076996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卫顺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250024411114账号、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50-226001040018018账号、中国建设银行11050165570000000829账号、韩茂昌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58575586378账号、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30033047574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卫顺、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茂旺、攸建国、韩茂昌价值7400000元的其他财产(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西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一、查封魏丽敏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10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601号房屋1处,期限为3年;二、查封李伶名下的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5002号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首二期7-2-804号房屋1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28执10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