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丽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0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281民初2227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10月20日止为189627.90元,自2017年10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对被告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普侨区南部工业园西区【土地使用证号码:揭府国用(2015)第090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朝文、许丽芬、黄楚宏、陈少义对被告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38元(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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