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洁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2********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5民初8882号 |
案号 |
(2020)冀0105执1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崔志宏、牛洁丽签订的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分行)个抵字(2016)第(rl20160727001569)号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解除。二、被告崔志宏、牛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03月23日贷款本金895301.89元及利息30412.36元(含利息复利等);并支付自2019年03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本息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如被告崔志宏、牛洁丽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则以崔志宏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69号1-2-201室【(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37828号】)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优先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崔宏志、牛洁丽继续清偿。四、被告崔志宏、牛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已付律师费500元。被告崔志宏、牛洁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3元,减半收取计65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志宏、牛洁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