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9********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511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张雨承担。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张雨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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