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1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1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20)冀0121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春生、耿娟梅给付原告毕三奎7000元(给付方式为: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张春生、耿娟梅给付原告毕三奎1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被告张春生、耿娟梅给付原告毕三奎6000元);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06元,由被告张春生、耿娟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