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6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1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5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国荣借款本金760 000元;二、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国荣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6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任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 436元,保全费4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 966元,由被告严建平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国荣借款本金760 000元;二、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国荣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6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任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 436元,保全费4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 966元,由被告严建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