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利剑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4********2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8民初1632号
案号
(2020)粤0608执2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利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应付未付利息86.07元、罚息430.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4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6000元及应付未付利息86.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7%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利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支付律师费1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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