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建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1********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781执5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01605277】。被告甄建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62元、利息5341.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0.25元及手续费1730.25元,合计37033.94元(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从2020年4月22日起,继续按《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利息以299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月以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被告甄建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3元、保全费390.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甄建祥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93元、保全费390.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蒋志文应向本院补缴案件案件受理费362.93元、保全费390.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