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德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2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868号
案号
(2020)粤1223执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3民初868号 原告:林晓冰,女,汉族,1996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京冈凤南村林厝后新厝围三横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01199608300023。被告:邓德发,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新坑村委会里坑村3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312022313。原告林晓冰诉被告邓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耀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冰及被告邓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1日,因网贷还款债务人邓德发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4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人联系不上未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邓德发偿还原告林晓冰人民币50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邓德发辩称,原告所说的部分不是事实,因为当时写欠条时是多除少补的,只是大概的数额,实际没有这么多。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有异议,转账流水记录去向不明确,转账去哪里,还了去哪里不清楚,且微信转账记录是代付的,不清楚其款项去向,我认为不是我所用的款项。对该笔款项有部分是用于我与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有部分不确定是谁用的。虽之前用过原告的信用卡,但后来我已经回广宁,就不清楚原告有无重新用自己的信用卡及下载app网贷软件款项,我认为我尚欠原告的款项是30000元,因为当时是情侣关系,后来分手了,所以才写下欠条给原告。写欠条时详细计算过,是30000元,只是因为当时原告说还有部分未清除,所以才写下50000元的欠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为情侣关系。被告邓德发曾用原告林晓冰名义开办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也曾以原告林晓冰的名义进行网贷。2019年1月21日,被告邓德发立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林晓冰收执,该欠条约定,由于网贷还款欠款事情,于2019年1月21日亏欠原告林晓冰50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每两个月还至少3000元,并于2020年4月1日前还清。被告邓德发在欠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捺指印。立据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至今仍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林晓冰确认立据时,经计算实际通过信用卡及贷款app刷出来的款项有48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原、被告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银行、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截图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庭审中原告确认经计算实际被告以其名义刷出来的款项为48000元,因此,被告邓德发实际欠原告林晓冰款项为48000元,该欠款有被告邓德发立下的欠条、原、被告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银行、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截图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邓德发辩称,其尚欠原告林晓冰的款项为30000元的意见,由于被告邓德发已通过立下欠条的方式向原告确认债权,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也就信用卡及网贷款项进行商议,并就原、被告双方之间立下欠条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双方对欠条的款项以作出认定,且欠条立下的款项为50000元,与原告林晓冰陈述的48000元相近,且被告也无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尚欠的款项为30000元,因此,被告邓德发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邓德发应归还借款48000元给原告林晓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德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48000元给原告林晓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邓德发负担504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耀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健 安 附相关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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