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200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林房屋租金14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6354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188元,合计408元,由原告吴建林负担68元,由被告虞斌负担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吴建林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63546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