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贺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6********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6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9.895833‰计算,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645829‰计算,已偿还的1339.02元利息予以扣除),被告左贺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左贺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爱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左爱国、左贺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