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2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民终341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一、上诉人史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张玉冲借款本金99500元;二、驳回上诉人史志刚其他上诉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张玉冲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元共计4905元,由上诉人史志刚负担3286.5元,由被上诉人张玉冲负担161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