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1564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1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盛嘉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289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为695757.06元;2、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至清偿完毕时止,以2892万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张甜甜、王桂、刘政、王贤生、兰培华对被告十堰盛嘉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浩涛对被告十堰盛嘉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1898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同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十堰盛嘉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张甜甜、刘浩涛、王桂、刘政、王贤生、兰培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79元,减半收取94939.5元,保全费1万元,共计104939.5元由被告十堰盛嘉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张甜甜、刘浩涛、王桂、刘政、王贤生、兰培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739342868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人民南路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