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1民初1219号 |
案号 |
(2020)黑0111执恢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刚、施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淑清借款人民币1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宋刚、施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新营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孙淑清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8.00元,由被告宋刚、施凤伟承担3,600.00元,由原告孙淑清承担1,29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