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1民初1219号
案号
(2020)黑0111执恢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刚、施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淑清借款人民币1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宋刚、施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新营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孙淑清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8.00元,由被告宋刚、施凤伟承担3,600.00元,由原告孙淑清承担1,29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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