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615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2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都县鑫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及罚息25687.93元(截止2020年2月25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如被告于都县鑫联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钟来招、谢林荣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崇义县城北大道(水岸春天第一层店面109、121号商铺【赣(2017)崇义县不动产权第0002340、0002339号】,所得款项在限额1506000元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被告钟来招、谢林荣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刘荣芳、钟来招、谢林荣、丁勇胜、刘海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钟来招、谢林荣、丁勇胜、刘海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7元,由被告于都县鑫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