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3505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1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枸、凌政僖、凌清香、吴乐勇、吴火长、吴木长、康昭祯、康宏增、康金长、康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观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20万元;二、被告于都县银坑镇上排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被告于都县银坑镇上排村民委员会、吴礼枸、凌政僖、凌清香、吴乐勇、吴火长、吴木长、康昭祯、康宏增、康金长、康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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