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3505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枸、凌政僖、凌清香、吴乐勇、吴火长、吴木长、康昭祯、康宏增、康金长、康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观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20万元;二、被告于都县银坑镇上排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被告于都县银坑镇上排村民委员会、吴礼枸、凌政僖、凌清香、吴乐勇、吴火长、吴木长、康昭祯、康宏增、康金长、康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