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8民初3405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2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泓臻借款300000元;二、被告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泓臻借款利息18000元及后期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6月13日至全部借款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保全费 2110元,由被告于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