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4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4086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恢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岩返还原告张筝借款203753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岩支付原告张筝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12327元;三、被告石岩以203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原告张筝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541元,由被告石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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