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2********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单平、白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8-3-102号房屋上设立的抵押贷款结清并注销抵押登记;二、被告刘单平、白海峰继续履行与原告王刚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原告王刚办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8-3-1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过户至原告王刚名下。案件受理费29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单平、白海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