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2********6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368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单平、白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8-3-102号房屋上设立的抵押贷款结清并注销抵押登记;二、被告刘单平、白海峰继续履行与原告王刚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原告王刚办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8-3-1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过户至原告王刚名下。案件受理费29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单平、白海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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