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81民初43号
案号
(2019)黑81执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蒋伟借款8,828,357.34元及利息(本金8,828,357.34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强、郭淳、吕聿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太平湖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蒋伟可以依据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蒋伟预交),由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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