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民初329号 |
案号 |
(2017)津01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24400000元,截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737399.19元以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对被告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讼争借款抵押的房产和土地(房地他证字第430131211223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62960000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苗喜元、苗立元、苗文雨、吕文陆、张作泉、么立国、石民、曹承美、苗宝元对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487元,由被告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苗喜元、苗立元、苗文雨、吕文陆、张作泉、么立国、石民、曹承美、苗宝元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俊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58111855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开发区金海道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