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超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2********0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4240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恢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0602699】。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99,405.51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计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75990.59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台山市北陡镇陡门圩紫云路87号全部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苏春满、骆超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5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0028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苏春满、骆超源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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