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树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2********1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79号 |
案号 |
(2018)冀0928执恢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息24%自2013年9月2日起算,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桥爱康医院对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林建国、白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息24%自2013年9月2日起算,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林建国、白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起算,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五、被告林建国、白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息24%自2015年7月14日起算,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7094元,被告林建国、白树英共同承担130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建国、白树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