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4民初535号 |
案号 |
(2018)皖1204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中200万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200万元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郜静、安徽福泰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