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6910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77.93元,滞纳费1020.05元);二、若被告韩雪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韩雪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8号海天花园20-2-5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37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按照顺位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被告韩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