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东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4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535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东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培坤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申请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以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限);二、被告杨东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培坤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东晓负担,受理费原告陈培坤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