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成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0)粤1781执1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欧成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505元合计52505元给原告严培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被告欧成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